关于出台平板拖车质量责任险实施方案的议案
随着我国平板拖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平板拖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平板拖车作为一种产品已经和人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对平板拖车产品性能的关注程度和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与平板拖车有关的产品质量纠纷也日渐增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平板拖车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当由谁举证证明平板拖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认为应当由厂家进行举证,因为平板拖车质量缺陷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厂家具有举证优势,由他们举证可以更公平的完成举证责任分配。
认为证明平板拖车存在质量缺陷,是用户应当完成的首要举证责任,而这个责任如果分配给厂家将导致举证的不合理。
两种观点的各种判决,在现实中都普遍存在,如果是第一种观点,通常拖车厂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第一种观点是先行认定厂家产品存在缺陷后再分配由厂家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持第二种观点,用户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用户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