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
升降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条例》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升降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升降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升降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升降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升降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升降车服务提供者保障升降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升降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升降车使用许可。对升降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升降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升降车通行优先权,对升降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升降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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